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身體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信用權、知情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債權,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身、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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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憲法規(guī)定的人格權】 憲法規(guī)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保護。
第三條 【侵害身體權】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或采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但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侵害債權的責任】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故意以引誘、脅迫、散布虛假信息或毀損債務人財產、傷害債務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債務人明知第三人的侵害債權故意,與第三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侵害債權,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范圍】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身、財產利益:
(一)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或者遺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兒的身體、健康等人格利益;
(四)法律規(guī)定的身份權不能保護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規(guī)定的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不能保護的占有、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等其他財產利益。
前款規(guī)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追究侵權責任。胎兒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在其出生后,有權就其受到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胎兒遭受損害沒有出生或出生時為死體的,該損害視為對其母親的損害;胎兒父母主張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六條【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緩和】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關于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guī)定”無法獲得保護的被侵權人,且對該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確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進行。
依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侵權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訴訟請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人作為民事被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侵權請求權的優(yōu)先性】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優(yōu)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zhí)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就剩余財產再執(zhí)行刑事判決確定的刑事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先執(zhí)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行政機關已經先執(zhí)行了行政責任的,在被侵權人起訴的民事判決中,可以將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同時確定侵權責任優(yōu)先執(zhí)行,行政機關應當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被侵權人起訴的民事責任被人民法院裁判確定后,也可以另行起訴該行政機關主張行使優(yōu)先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侵權責任請求權不能對抗其他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