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婦女罪立案標準會判強制猥褻、侮辱罪。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名譽權等,行為人客觀上是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猥褻婦女。
侮辱婦女罪立案標準會判強制猥褻、侮辱罪。侮辱婦女罪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狠褻、侮辱,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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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通常表現(xiàn)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侮辱婦女涉嫌強制侮辱罪,屬于公訴案件,是需要開庭審理的。提醒您,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