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險合同:
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zhì)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于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nèi)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他們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險合同的前提。因為合同訂立后,有關保險費的請求支付、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險發(fā)生原因的調(diào)查、保險金的給付等事項,無不與當事人及其住所有關。此外,如果因為合同的履行引發(fā)保險合同糾紛,那么合同主體的姓名和住所對訴訟管轄、法律適用及文書的送達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保險合同中還應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在人身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除姓名和住所外,還須載明其性別、年齡、職業(yè)等。
(二)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在財產(chǎn)保險中,是各種財產(chǎn)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在人身保險中,則是人的生命和身體。
不同的保險標的,面臨的危險的種類、性質(zhì)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也有差別,許多險種就是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劃分而設計的。明確記載保險標的,目的在于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無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存在與否,直接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同時,可以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標的也是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基礎。如果沒有保險標的,不僅保險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險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于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由于哪些風險的實際發(fā)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jīng)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風險責任的限制,它約定了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一般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風險即損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標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事項不僅要明確列明,還要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即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訖時間,亦是保險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計算,也可按一個運行期、一個工程期或一個生長期計算。保險期間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jù),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jù)。
保險責任開始時問是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從保險法的這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不是一個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聯(lián)系,又有嚴格區(qū)別。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金額要根據(jù)保險價值來確定;在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中,一般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依據(jù)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商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還有些責任保險在投保時并不確定保險金額;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人的生命價值難以用貨幣來衡量,所以不能依據(jù)人的生命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而是根據(jù)被保險人的經(jīng)濟保障需要與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金額只是保險人負責賠償?shù)淖罡呦揞~,實際賠償金額在保險金額內(nèi)視情形而定。
(六)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賠償責任的對價。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經(jīng)支付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換得保險人的承諾,取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權利。保險合同如無保險費的約定則無效。保險費的多少,主要取決于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這兩個因素。保險金額大,保險費率高,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就多;反之,就少。保險合同中還應約定保險費的具體繳付方式和時間,如是采取現(xiàn)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是人民幣付款還是外匯付款。
(七)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由于保險人對不同險種的承保方式各異,保險金的給付辦法也不盡相同,并且,保險金的給付,關系著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現(xiàn)。因此,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應該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以增強其嚴肅性。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在合同中載明違約責任條款,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爭議處理,是保險合同發(fā)生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xié)議、仲裁和訴訟3種。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tài)、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的履行等發(fā)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上3種方式加以解決。保險合同應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從而有助于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險合同中必須寫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且須十分具體,即要寫明訂立的年、月、日。因為訂立合同的時間是確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危險是否發(fā)生或消滅、保險費的繳納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時間等的重要依據(jù)。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以使與保險標的有關聯(lián)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險而產(chǎn)生消極影響。這些約定往往因保險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險人對危險程度增加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有防災防損義務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必須積極施救等義務的約定。在有些保險合同中,還列有關于第三者責任追償?shù)募s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