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確立的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立:保險合同糾紛由當事人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被保險人住所地或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中擇一起訴。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確立的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