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按以下程序進行理賠:
(1)及時對給付保險金請求進行審查,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
(2)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3)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4)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二、保險理賠請求審查的程序
1、案卷移入登記。初審人員接收案卷后應進行移入登記,記錄所接案件的報案號、初審人員的姓名、代碼及接案時間。
2、審核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初審人員根據(jù)保險合同原件、最近一次的繳費憑證等資料來判斷申請索賠的保險合同在出險時是否真實有效,特別是出險前后是否有中止復效或其他變動申請的情況。
3、審核出險事故的性質。初審人員應審核出險事故是否在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條款約定的事故范圍之內,是否是責任免除中的情形等。
4、審核事故證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包括判斷出險的事故類型、證明材料是否完整齊全、證明材料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等。
5、審核出險事故是否需要理賠調查。根據(jù)上述步驟,初審人員判斷該案件是否需要進行理賠調查,對于需要進行理賠調查的案件,提出初審意見并繕制《理賠調查通知書》,提示調查重點并移交調查人員,等待調查結果出來再提出意見;對于無須理賠調查的,出具初審意見后移交理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