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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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其標的是除農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船舶、車輛、貨物等。
根據投保標的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即以國家、企事業(yè)單位所有或經營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2)
即以家庭或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
即以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運輸工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4)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即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包括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郵包保險合同等。
保險合同的性質:
一般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的法律行為,構成雙務有償合同,具體表現為:
1.保險合同為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合約
合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
保險合同除當事人之外,應當約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為投保人本人或者第三人,但其均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關系人是保險合同成立和履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具備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來說,在財產保險中不發(fā)生受益人的問題,被保險人即受益人,受益人通常存在于人身保險中(覃有土主編:《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頁)。
2.保險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約定了義務的合同。它包括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與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崔*遠主編:《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頁)。如上所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受益人卻可以不是投保人而是第三人。
3.保險合同為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之所以負給付義務,在于取得對待給付而訂立的合同。保險合同的一方在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害時,或者在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其他條件具備時,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向他方給付保險金,而他方則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因保險人和投保人互負義務,故保險合同為雙務合同。
4.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須向對方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投保人請求訂立保險合同轉移風險,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應當按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費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并構成保險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不支付保險費或者停止支付保險費,保險人不負擔給付保險的責任。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相應地負擔消化保險風險的責任??梢姡kU人和投保人依保險合同享受的權利或者利益,都不是無償的,所以,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