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必要收集捉奸證據(jù)嗎
當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賠償?shù)那闆r下,并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收集這方面的證據(jù)。
其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原則,是有利于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
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jù)還是越多越好。
其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證據(jù),就可能在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優(yōu)勢,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二、法院對捉奸證據(jù)如何采信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床邊,舉起攝像機拍下床上時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屬于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捉奸過程及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譽權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傳播范圍和后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行為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對他人進行人身侮辱等,客觀上又沒有將照片廣泛傳播故意宣揚,而僅用于庭審舉證,不能說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譽權,證據(jù)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2)在他人住宅或賓館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為證據(jù)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則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取得的證據(jù)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調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證據(jù)未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guī)定。若在調查取證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則構成了對他人的精神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的合法性問題。
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fā)生性行為的現(xiàn)象。如果發(fā)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jù)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