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需要擔保人同意:
所謂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人可以將債權全部轉讓給他人,也可以僅轉讓債權的一部分。債權的轉讓是債的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 債權人本身的變更。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的方式和步驟:
1、債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債權轉讓方式分為: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作為債權人當要轉讓其債權時,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債務人。
2、轉讓的步驟:
第一步: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第二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第三步:讓與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約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權利;
第四步:新的受讓人加入合同,替代讓與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步:債務人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權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