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買房了能要回定金嗎
購房后購房人毀約不想要了一般不能要回定金,因特殊情況天然要素導致不能簽定生意合同的、對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內容未能達成合意無法歸責于任何一方的,能要回定金,售房人毀約導致購房人不想要了,能要回雙倍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買房定金的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購房定金隨著購房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購房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由購房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