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判幾年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二、重婚罪的特征
第一,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制的社會主義婚姻原則,破壞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現(xiàn)實的婚姻關系。
第二,重婚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有配偶而重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續(xù)期間。這種婚姻關系的成立,既包括依法結婚登記而取得,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婚姻關系。另一種是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這種人嚴格地說來本身并未重婚,而是重婚的共犯。但是,這類犯罪是以必要共同犯罪的形式構成的。無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本身就構成了直接破壞他人婚姻關系的重婚罪的不可分割的一方。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把這種行為同有配偶而重婚者規(guī)定在一起,都以重婚罪論處。有人主張,重婚罪的主體只能是有配偶的人,而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其本人無“婚”可“重”,不能構成重婚罪,而要定罪也只能定“破壞他人婚姻罪”。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從立法上更加科學、完善來考慮,值得重視和探討。但是,現(xiàn)行刑法明確規(guī)定這種人也構成重婚罪,而且現(xiàn)代外國刑法中也多采用此種規(guī)定,因而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種人仍應定為重婚罪。
第三,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既已有配偶者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另一種情況是事實上形成非法婚姻關系。這是指符合重婚罪主體條件和主觀要件者,雖然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但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和性生活),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至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偶爾或斷續(xù)通奸,以及雙方不是作為夫妻關系而是姘居的,不應以重婚罪論處,通奸只能視為是道德品質問題,姘居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重婚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其具體表現(xiàn)就是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與他人結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仍與之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的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于喜新厭舊,玩弄異性;有的是出于貪圖享受;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為生兒育女,傳宗接代;有的可能是原來的夫妻關系不和等等。一般說來,重婚的動機不影響案件的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