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軍人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夫)親自到雙方中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非軍人方)。
(2)居民身分證(或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等)。
(3)軍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方須就其婚姻狀況進行簽字聲明)。
所謂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屬于未婚、離婚,還是喪偶等情況。如果是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登記,還應出示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自愿到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申請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中如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是非自愿結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五是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3、登記
經(jīng)過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
軍人結婚受哪些限制 1、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nèi)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xiàn)役期內(nèi)不得結婚;
2、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nèi)部找對象結婚;
3、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