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家庭暴力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郭某玲故意殺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郭某玲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屬于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形。被告人郭某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三、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1日凌晨,在×××被告人郭某玲家中,其夫馬某酒后因瑣事對郭某玲進行毆打、威嚇,郭某玲因不堪馬某長期對其家暴,遂趁馬某熟睡之際,先使用腰帶、領帶將馬某腿部、手部捆綁,后用圍巾勒住馬某頸部致其死亡。經(jīng)公安分局鑒定,馬某符合他人用條索狀物勒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四、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郭某玲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五、律師觀點
洛陽刑事律師團隊|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郭世斌答疑解惑: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玲與馬某系夫妻關系,因馬某長期對郭某玲實施家暴,郭某玲不堪家暴故意殺害馬某,屬于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情節(jié),一審法院根據(jù)案件情況判刑郭某玲七年六個月。
律師提示:本篇判例警示男方從心中根除家暴的念頭,尊重每個生命,不應給別人生活增添痛苦。有問題協(xié)商解決,實在協(xié)商不了可以離婚,沒有必要動不動就家暴。本篇判例也警示遭受家暴的女方,遭遇家庭暴力時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由警察對其進行教育。還要求助于自己親屬,實在無法改變丈夫,就選擇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