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如下:
1、起訴階段,提交離婚登記申請;
2、審理階段,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判決階段,當事人自愿離婚,雙方要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nèi)發(fā)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辦理需要以下證件: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離婚協(xié)議書;
4、夫妻雙方要各自提交兩張兩寸的單人上半身的照片,而且要免冠彩色的并且是近期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