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于欺詐時間往往哪個是采取的零容忍的狀態(tài),雖然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會有很多的人經歷過被詐騙。但是我們的公安機關也對于這些詐騙采取的是一個堅決抵制和必須鏟除和必須打擊的態(tài)度。那么欺詐離婚是否有效是怎么樣的呢?
一、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欺詐離婚是虛假離婚的一種,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離婚被發(fā)現(xiàn)的后果應當區(qū)分以下兩種情形:
1、欺詐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xiàn)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欺詐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
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欺詐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2、欺詐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欺詐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欺詐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欺詐離婚確定的發(fā)生法律效力。實踐中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就已解除。
二、欺詐離婚的效力如何判斷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橐鲎杂墒菍Ψ饨ㄉ鐣k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表現(xiàn),也是憲法規(guī)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tǒng)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后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