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二次起訴需要在第一次判決六個月后。
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后,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fā)生,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guī)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這樣的規(guī)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資料圖)
適用此項規(guī)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xiàn)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fā)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起訴離婚可以委托別人代理。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起訴離婚,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找法網提醒您,起訴離婚的條件有:
1.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
2.起訴離婚的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
3.起訴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男方起訴的,女方不是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