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如何辦理?
1、婚登記申請
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結婚登記,必須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或者《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提供證件和證明。
應提供的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不含外國僑民)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應當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并經該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在華連續(xù)居留6個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國人居留證》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可不經認證。
涉外婚姻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一)適用婚姻締結地法
目前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婚姻締結地法來判斷婚姻的實質要件,包括美國許多州、巴西、阿根廷等,我國也是采用這種原則來判斷結婚的實質要件,根據(jù)這個原婚姻的實質要件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才會被承認具有效力,該婚姻在其他任何國家都產生效力。有觀點認為婚姻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若根據(jù)“場所支配行為”的原則,適用婚姻締結地法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單純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原則容易“跛腳婚姻”的現(xiàn)象。這也是現(xiàn)在許多國家不單純適用婚姻締結地發(f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適用當事人屬人法
多數(shù)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波蘭等以及日本、泰國等以當事人本國法作為屬人法,“依據(jù)當事人屬人法判斷結婚的實質要件,是因為婚姻是一種身份關系,應該以當事人屬人法來解決身份與能力問題”。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當事人規(guī)避法律和“遷徙婚姻”的現(xiàn)象,英國、丹麥等國家以當事人住所地法為屬人法。但是當事人屬人法可能與婚姻締結地的公共秩序相沖突而影響婚姻的效力。因此當夫妻雙方的屬人法不一致的時候,目前國際上一般是適用當事人各自的屬人法。
(三)混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當事人屬人法
為彌補單純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當事人屬人法產生的缺陷,歐洲各國最近制定的沖突法中大多數(shù)采用了混合適用的制度。混合適用原則又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1、以婚姻締結地法為主,以當事人屬人法為輔。一般是有條件的選擇適用規(guī)范。如1987年《瑞士聯(lián)邦國際私法》第44條規(guī)定:“在瑞士舉行婚禮的實質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國人之間結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但滿足當事人一方本國法規(guī)定的要件,仍然可以舉行。”但是又規(guī)定了當事人規(guī)避法律的無效。
2、以當事人屬人法為主,婚姻締結地法為輔。如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37條和38條規(guī)定了婚姻的實質要件依當事人的屬人法,但是如果外國人要在匈牙利結婚就必須符合匈牙利法的規(guī)定。
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適用結婚登記地的法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涉外結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都是以婚姻締結地所在國家(地區(qū))的法律作為準據(jù)法。當婚姻締結地在境外時,我國對其婚姻關系的承認必須是在不違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一)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一方是中國公民,一方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必須不違背我國婚姻法關于結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應適用中國法律。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基本原則,對外國人一方的結婚條件,可適當援用其本國法律,以免該段婚姻在我國會導致無效。
(二)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登記結婚
雙方都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或一方是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另一方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雙方可到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本國法律有關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有效條文。
(三)中國公民在境外登記結婚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依照定居地法律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只要不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回國后不必須到我國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