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暴力家庭又稱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產生矛盾時,是對對方表現(xiàn)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其明顯特征是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等。
2、但此處的精神暴力不屬于《民法典》第1091條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家庭暴力范圍。
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規(guī)定懷孕期間家暴能否離婚?
1、懷孕期間家暴能離婚。但男方起訴離婚會受一定限制。
(1)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可以起訴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雙方協(xié)議一致的,可以辦理登記離婚手續(xù)。
(3)且對于家庭暴力行為,構成法律上的重大過錯情形,無過錯方可主張離婚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