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基本原則。即: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二、女方撫養(yǎng)孩子應證明的方向和收集的證據(什么情況下,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yǎng)條件,如工作穩(wěn)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7、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明確意見要隨母親生活的。
三、男方撫養(yǎng)孩子應證明的方向和收集的證據(什么情況下,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wěn)定,沒有固定住所的。7、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明確表示隨父親生活的。
四、其他因素。
1、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在一般情況下,對孩子撫養(yǎng)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附:《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