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表現
虐待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經常以打罵、禁閉、有病不給予治療或者強迫過度勞動等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一)虐待行為表現為行為人經常或者連續(xù)性實施折磨、摧殘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其手段概括起來主要有:第一,各種肉體折磨手段,如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等;第二,各種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罵、限制行動自由、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一般行為人在實施虐待行為時,兩類手段并用的較多。
(二)從主體的身份關系來看,行為人與被虐待人必須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的父母和款成年子女,行為人對被虐待人存在撫養(yǎng)或者監(jiān)護義務。
(三)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識地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殘。虐待行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養(yǎng)父母、繼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經濟上的優(yōu)勢,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氣吞聲,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實踐中,要把虐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糾紛和爭吵區(qū)別開,把經常性的虐待與偶爾的打罵行為區(qū)別開來。虐待行為,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犯罪。
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殘酷、持續(xù)時間長、虐待動機特別卑劣的,屬情節(jié)惡劣。家庭保護不允許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二、遺棄未成年子女表現
遺棄是指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負有撫養(yǎng)義務而拒絕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行為。遺棄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侵犯的客體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撫養(yǎng)的權利;
(二)客觀方面行為人須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撫養(yǎng)義務而拒絕撫養(yǎng)的行為;
(三)主體須是對被遺棄的未成年人負有法律上的撫養(yǎng)義務并且具有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能力的人;
(四)主觀主面為直接故意。遺棄行為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構成犯罪。嚴禁父母遺棄未成年子女。
三、溺嬰、棄嬰
(一)溺嬰是剝奪新生嬰兒生命的行為,是殺嬰的通俗總稱。殺嬰的手段很多??杀憩F為作為,也可表現為不作為,殺嬰行為原則上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溺嬰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觀主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棄嬰是指遺棄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嬰兒于戶外的行為。對于棄嬰行為依行為人主觀方負和客觀方面的不同而構成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將嬰兒遺棄在可以得到及時救授的地點或者場合,表現行為人沒有剝奪該嬰兒生命的故意,其行為構成遺棄罪;行為人將嬰兒棄置于容易造成生命的故意,其行為構成遺棄罪;行為人將嬰兒棄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險的地點,如人跡罕至的深山老林,懸崖邊,并脫離自己的監(jiān)管,則表明行為人主觀方面有以丟棄為手段,以非法剝奪嬰兒的生命為故意的內容,則構成故意殺人罪。對于實施溺嬰、棄嬰行為者,應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