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yè)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guī)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投保人
2、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監(jiān)管的基本要求:
保險合同條款可歸為兩類:—是和權利義務有關的文字條款,包括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投保人的義務、賠償手續(xù)及其他事項;二是與賠償責任有關的數(shù)字條款,包括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
對文字條款的審定和制定原則上要考慮:是否對促進社會生產和保障人民生活起到積極作用;是否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責任范圍是否適合保險人的經濟承擔能力;條款中是否明確保險關系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的制定是否做到文字簡潔、用詞準確、文義清楚。
對數(shù)字條款的審定和制定要考慮: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公平合理,即保險人的保險費負擔大體上要按照保險標的的風險大小來分擔;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保證保障需要,即能否保證保險人具備與所承擔風險相適應的保險基金,以保持一定的償付能力,使被保險人的經濟保障建立在可靠的經濟基礎上;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相對穩(wěn)定,費率的厘定應能保持一定時期的穩(wěn)定性,不應經常變動,以免給展業(yè)和核算造成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