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的基本定義
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shù)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像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二、
什么人能進行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是一種杠桿交易,投資者在手頭有少量資金的情況下,向券商借錢借券來進行證券買賣,就好比用杠桿來撬動重物。借來的錢和股票都是要還的,股市上變動的不只是數(shù)字,而是真金白銀。財務杠桿能給投資者帶來成倍的利潤,但也有虧損的風險。因此,券商在進行融資融券業(yè)務時,會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考量,對投資者的賬戶資產、風險偏好、收益率等情況進行調查征信。目前只有目前只有賬戶資金不低于50萬,開戶時長不低于6個月的投資者,在接受驗資后才能參與。
三、
融資融券業(yè)務的操作攻略
(一)先開立信用證券和資金賬戶
根據(jù)對融資融券細則的解讀,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先通過有關試點券商的征信調查。投資者如不能滿足試點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該券商網點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有重大違約記錄等,都不得參與融資融券業(yè)務。
投資者向券商融資融券前,要按規(guī)定與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并委托券商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托券商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二)融券賣出價不得低于成交價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前收盤價。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于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shù)量的部分除外。
(三)賣出證券資金須優(yōu)先償還融資欠款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后,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與券商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券商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券商融資專用賬戶。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yōu)先償還其融資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