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事情的真相還原具有重要作用;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需定損么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需定損么
需要。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時,應該先到定損部門定損,出具交通事故定損單,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門確認雙方的責任,以及賠償方面的問題。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樣發(fā)揮證明作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為三種不同責任領域的證據(jù),分別起著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懷疑的。第一,這三種類型的訴訟中,其證據(jù)的形式、證據(jù)的收集程序、證明的目的、證據(jù)的要求、證明的標準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異,盡管很多證據(jù)可以同時作為這三種程序的證據(jù)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能讓其當然成為認定事實與承擔責任的依據(jù)?事實上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確實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判決。
三、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么辦
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稱有了變化,將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變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刪掉了“責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載明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還是要對其責任進行認定。欲讓公安機關淡化甚至退出對事故責任確定方面的涉及,但卻又不得不做如此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制訂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都不再規(guī)定重新認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機關職能的轉變與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