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逃逸責任認定書的區(qū)別就在于,前者是屬于行政行為的民事賠償認定,而后者就屬于行政行為的刑事責任追究。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跟肇事逃逸責任認定書的區(qū)別
1、區(qū)別很大。在于主觀上有沒有逃避責任的目的,其主觀目的從客觀行來界定。
2、逃逸,其主觀目的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而離開現場。要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逃離,主觀上沒有逃避事故責任的想法,但因其他原因離開現場。例如害怕被毆打而離開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應具備下列基本信息: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2、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認定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