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結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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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或稱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系統(tǒng)、公司治理機制,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
具體來說,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zhí)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
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區(qū)別于傳統(tǒng)企業(yè)的根本點在于,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從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用以對企業(yè)進行管理和控制。
現(xiàn)代企業(yè)中的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樣一種協(xié)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關系的一種機制,它涉及到激勵與約束等多方面的內容。簡單地說,公司治理結構,就是處理企業(yè)各種契約關系的一種制度。
比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guī)則和程序。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
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夠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二、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有哪些
1、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
這是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石。資本支配體現(xiàn)為出資者主權,意味著股東享有公司的最高權利(主權),這種權利是其他權利的源泉,相對于其他權利具有至上性。資本支配在股東內部的分配上則要奉行資本平等原則,公司股東在資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分享權利。
2、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
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形式架構。權利分立是公司所有與經營相分離的具體體現(xiàn)。在分權的基礎上,公司各組織機構的權力配置又形成了相互制衡的格局,在公司的各組織機構之間形成一個互相依賴、互相作用并相互制衡的組織系統(tǒng)。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平衡了公司內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使獨立于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公司意志和利益得以形成,最大程度地保證了公司的行為理性,實現(xiàn)了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3、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
這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取向。公司各組織機構的權利或權力是一種此消彼長的負相應關系,其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當權利的配置發(fā)生矛盾和沖突時,要按照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的原則處理。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居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強調兼顧公平意味著,首先要保證資本平等,其次要保證公司對內、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對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