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雙方離婚后,又因其它原因針對離婚協(xié)議中的某些內(nèi)容而發(fā)生糾紛,需判斷離婚協(xié)議是否有效時,就需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而判定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關系時,也需向法院提出確認之訴。那么,什么是確認之訴?下面律圖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確認之訴的定義
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的請求。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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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認之訴的主要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tài)。
(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nèi)容,不具有執(zhí)行性?!按_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者法律關系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系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zhèn)沃V”也屬于確認之訴。
(三)確認之訴可以進一步分為積極的(或肯定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或否定的)確認之訴。前者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存在的訴訟,后者是指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不存在的訴訟。在其與判決效的關系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tài),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著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三、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
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是當事人適格和確認利益(訴的利益)。
(一)當事人適格
當事人適格,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訴訟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兩類,相應地,當事人適格,亦可分為原告適格(積極適格)和被告適格(消極適格)。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 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是解決何人可成為特定確認之訴訴訟或案件的當事人的標準問題,是否具備訴的利益的問題是解決特定確認之訴糾紛是否有訴訟保護必要性的問題。因而,它們的共同功能和意義主要在于,一方面,符合訴權要件,就可以行使訴權,啟動訴訟程序,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濟,法院也必須接受和保障訴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不符合訴權要件,法院就拒絕提供司法救濟,也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從而避免濫訴。民事訴權要件旨在排除不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而將有必要 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納入訴訟視野。 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關系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確認之訴,關系到普遍意義上的確認事宜中哪些才能成為司法救濟的特定對象,因而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
(二)確認利益
確認之訴,“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具有表里一體之關系”;“有確認利益(訴的利益)的人即為適格當事人,適格的當事人即有確認利益,所以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和 訴的利益是同一的” ,這是就二者之間的關系而言,僅僅指出了二者之間存在的聯(lián)系,不能因為二者相互之間存在聯(lián)系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區(qū)別,進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只需其中一項即可。
就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的確定而言,并不能僅僅列明只有“當事人適格”一項或僅僅只有“確認利益”一項。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從不同的角度,按照相應的法定標準,從兩者不同的內(nèi)涵出發(fā),發(fā)揮著對具體確認之訴糾紛和案件的作用,割舍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項似乎是不妥當?shù)摹?/p>
另外,存在著訴訟擔當人的情形。所謂訴訟擔當,是指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利益,以正當當事人的資格提起訴訟,主張一項他人享有的權利或者訴求的一種法律制度。在訴訟擔當中,不是實體 法律關系主體但提起訴訟的人,稱為訴訟擔當人。如果將當事人適格與訴的利益歸一,則不能說明訴訟擔當人不是實體權利利益所有人但卻是適格當事人的情形。
綜上所訴,確認之訴就是向法院提出的一種訴求。當要確認某物的所有權時,當判定某證書是否有效時,當確認某種關系不存在時,向法院提出的訴求都是確認之訴。律圖在此提醒大家,確認之訴不具有執(zhí)行性,如需對方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還需提出給付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