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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程序是什么?開庭前當事人應做哪些準備工作?

2023-02-17 13:29:15 來源:稅法網

一、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么

一、開庭

(一)宣布開庭。

1、核對當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yè)、住所地(是訴訟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yè)、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姓名、職業(yè)、單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權限。

被告(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身份。

2、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的身份有無異議。

(二)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鑒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回避?

二、法庭調查

(一)當事人陳述。

1、由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

2、由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

3、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

(二)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要求當庭審理或在15天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被告(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當庭審理?

(三)當事人舉證程序和要求:

先由原告(上訴人)對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jù),由被告(被上訴人)進行質證。

由被告(被上訴人)提交反駁原告(上訴人)訴訟(上訴)請求的證據(jù),原告(上訴人)質證。

(四)證人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應由當事人在庭審前或者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證人確在困難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證人的當事人向法庭宣讀證人的書面證言,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五)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出庭作證。

(六)宣讀或出示合議庭調查收集的證據(jù)。

(七)合議庭成員向當事人發(fā)問。

(八)審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庭審質證的證據(jù)進行評議后繼續(xù)開庭。

(九)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jù)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jù)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或必須進行鑒定、勘驗,因而有必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fā)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jù),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在辯論中,應實事求是,舉出法律依據(jù),講明道理,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被告(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

互相辯論。

根據(jù)案件需要,審判長可宣布進行第二輪辯論,但應強調不得重復上一輪意見,并可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fā)表意見的時間。

(二)法庭辯論時,當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jù),審判長可視情況宣布中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三)審判長根據(jù)辯論情況征詢各方當事人,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結束。

(四)審判長按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陳述最后意見。

四、當庭調解

(一)審判長分別征詢當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后再繼續(xù)調解。

(二)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宣布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后宣告判決。

五、宣判

(一)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能夠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評議中如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或尚需鑒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布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并說明理由。

(二)審判長根據(jù)法庭調查、辯論情況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jù)進行評述,認定案件事實,并說明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jù)。

(三)審判長宣讀判決。

(四)審判長宣布閉庭。

二、開庭前當事人應做哪些準備工作?

(1)證據(jù)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進行分析,為庭審對證據(jù)發(fā)表意見做好準備。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簽收送達回執(zhí),并妥善保管開庭通知,開庭通知是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一。

(3)出庭準備。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出庭函等,書記員查明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等。

通過上述的閱讀,相信大家對民事訴訟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已經有所了解,從民事訴訟案件的開庭到最后的宣判,中間的每一個過程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當我們身處案件中時,了解相應的法律程序,有助于我們對案件的把握。

標簽: 開庭審理的程序 開庭前當事人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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