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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可以搶注嗎,是否合法?
商標搶注行為的含義及原因透視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jīng)歷了兩個發(fā)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F(xiàn)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chuàng)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yè)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于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xiàn)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fā)生原則;后者則主要是關于“在先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fā)生原則。
(一)“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的沖突
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注冊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jīng)使用。申請注冊是形成商標專用權的唯一法律事實,所以注冊原則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標注冊申請。與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使用原則,它是按使用商標的先后來確定商標的歸屬,誰最先使用該商標,誰就享有商標專用權。申請商標注冊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冊原則和使用原則各有利弊,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便于對商標的管理,商標權人對商標的歸屬發(fā)生爭議也容易辨別,商標權的法律關系明確、穩(wěn)定性強,容易調查取證。其弊端是過于僵化,缺乏靈活性,不能保護商標在先使用權。采用使用原則取得商標專用權,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在先使用權利,且靈活實用,可以避免消費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標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穩(wěn)定性,查證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證據(jù)困難,不利于商標管理。現(xiàn)在大多數(shù)國家都采用注冊原則取得和確認商標專用權,只有美國等少數(shù)幾個國家采用使用原則。注冊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注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為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商標權保護范圍的局限
商標權是一種與經(jīng)營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商標權可以通過使用、許可、轉讓等形式為其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jīng)濟利益。商標權又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與一般有形財產權相比,商標權所蘊涵的財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因為商標的財產價值主要不是指創(chuàng)立、使用和維持一個商標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收益能力。商標的收益能力取決于商標所標示的產品各項指標的市場領先度、商標收益的穩(wěn)定性、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態(tài)勢、商標延伸的可能性、商標向國際化市場發(fā)展的潛在能力、商標的持續(xù)性投資、法律保護的力度等眾多因素。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哪怕僅僅是一個強有力的新競爭對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場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標的收益能力受到影響。
其實在其他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他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在法律上并無不當。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以其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法》第二十條又規(guī)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據(jù)此,申請人若只申請在一個類別的商標,不可能就自然擁有其余類別的商標,更不能禁止第三人申請其余類別的商標注冊。如果一個企業(yè)只注冊一個類別而不準任何人注冊其余的44個類別,這本身就不符合《商標法》的分類宗旨,也不公平,甚至是對公共資源的無理霸占和浪費。
綜上所述,對于商標搶注會存在無意和惡意之分,但是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惡意搶注商標的。對于惡意搶注的行為,首先可以提出異議,表示對其商標的設計存在質疑,其次可以申請要求撤銷該商標,使其無法使用該商標,最后需要盡快注冊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