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輪奸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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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強奸被拐賣的婦女如何處罰?
《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除了規(guī)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外,另外設置了本罪的加重構成,其中包括第3項“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3項,立法者沒有規(guī)定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拐賣婦女罪與強奸罪數罪并罰,而是將奸淫所拐賣的婦女作為本罪的一種加重情節(jié)。
對于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拐賣婦女并奸淫的,這其中存在著兩個相對獨立的行為,由于該行為人對于拐賣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僅評價其奸淫行為,這需要具體分析:在犯罪對象為婦女的情況下,不但要看性行為在實質上是否違背婦女的本意,而且要求一定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相當的方法,也就是僅限于以上的第1種情況,以上的第2種情況盡管在本質上也違背婦女的意志,但是由于其無法該當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在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行為人拐賣婦女而婦女為了逃脫主動與行為人發(fā)生性行為時,行為人無從承擔刑事責任;在犯罪對象是幼女的情況下,只要是與幼女發(fā)生了性行為,都屬于奸淫幼女,如果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認為是犯罪”,否則按照刑法第236條第2款規(guī)定論處。
結合《刑法》中關于強奸罪的量刑標準來看,輪奸行為屬于極其嚴重的情節(jié)之一,因而在對行為人作出處罰的時候,相對來說也是比較重的。此時的起刑點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依法對行為人判處死刑。另外,要是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奸的話,按照規(guī)定,這樣的情況下量刑起點也是10年有期徒刑,若是情節(jié)達到特別嚴重的,甚至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沒收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