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實際計算加班費的時候,除了要知道國家規(guī)定的支付加班費的標準外,還要搞清楚實際加班的時間長度以及加班費的計算基數。這其中很多人對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律圖小編來為大家做一下詳細介紹吧。
一、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什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順序,共有三種確定方式: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上述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二、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雙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補休。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
當企業(yè)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除了雙休日以外,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在我國加班分為了自愿加班與安排加班兩種情況,其中只有屬于單位安排加班的,那么才需要支付勞動者加班費。而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則要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進行確定,這也就造成不同的勞動者即使在同一時間段加班,最終獲得的加班費數額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