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要如何防范欺詐行為
買賣合同中要防范欺詐行為,應當做到:
1.加強對相對人的資格審核;
2.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的擔保及有關(guān)手續(xù);
3.在合同中約定,因欺詐導致合同被撤銷的,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返還取得的財產(chǎn),不能返還的折價補償;
2.對買賣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買賣合同糾紛管轄
買賣合同由被告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包括約定地、交付貨物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jié)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