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坦白和自首的區(qū)別有哪些?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坦白和自首的區(qū)別如下:
1、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qū)別在于是否自動投案:
(1)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qū)別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
由此看了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
基于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jié),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jié)。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坦白和自首判決一樣嗎?
判決是不同的,自首判決會更輕。
因為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
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jié),而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jié)。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犯罪事實,聽候處理。
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fā)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fā)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fā)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