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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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補充規(guī)定是什么?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chǎn)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chǎn)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chǎn)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為一方個人財產(chǎn),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yǎng)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chǎn)或者經(jīng)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婚姻法二十四條補充了兩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夫妻一方因為吸毒、賭博所欠的債務,人民法院對第三人的主張權利申請不予支持。這種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不用承擔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應該由雙方協(xié)商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