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案程序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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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zhí)行。
1、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jīng)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制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2、經(jīng)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jīng)科、處長或檢察長批準后,應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3、經(jīng)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lián)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二)、偵 查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jù)。對于不能調取的證據(jù),可以拍照、復制。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駲z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jīng)檢察長決定后,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fā)《拘留證》并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xié)助。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偵查終結
對于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jīng)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后,分別制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并按照規(guī)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jīng)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第四十四條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已經(jīng)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起訴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于控告、檢舉材料,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fā)現(xiàn)發(fā)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fā)出《檢察建議書》,并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對于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判監(jiān)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可參照本程序自行制訂。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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