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包裹被銷毀,物流公司如何賠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價格15萬元的包裹因快遞公司工作人員重大失誤被銷毀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快遞公司原價賠償損失。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fā)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yè)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yè)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guī)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yè)應當在營業(yè)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guī)定。
郵政企業(y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
貨物損壞,承運人什么情況下不用賠
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
1、貨物發(fā)生了毀損。所謂毀損,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托運,在運輸途中或運達目的地時,已經受到了損壞,造成了貨物價值的減少。
2、貨物已經滅失。所謂滅失,是指托運人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交給承運人托運的貨物,在到達目的地時,承運人已經無法將托運貨物交付給收貨人。貨物滅失又包括兩種情況:
(1)貨物在物質意義上的滅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等。
(2)貨物在法律意義上的滅失,如貨物已經被盜走,在此種情況下,貨物本身還存在,但承運人已經無法交付給收貨人。
因此,當發(fā)生貨物的損毀迷失時,托運人只需要證明雙方存在運輸合同,已將貨物按照合同交給了承運人、貨物損毀滅失的事實,就可以向承運人索取賠償了。
至于承運人該不該賠償,是否可以不按托運人主張的賠償金賠償等,是需要承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的,否則就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托運人的主張進行賠償。
承運人可以不用賠償的條件
貨物運輸是有風險的,發(fā)生貨物損毀滅失的原因非常多,有些是可以避免的,有些是不可以避免的,若一律要承運人賠償,顯然是不合理。所以法律規(guī)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承運人是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1、不可抗力導致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騷亂、戰(zhàn)爭等社會現(xiàn)象。
2、貨物的自然屬性。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主要是指貨物的物理屬性和化學屬性,例如運輸的貨物是氣體,而氣體的自然屬性就是易揮發(fā),若由于揮發(fā)造成損失,承運人就不承擔損失。
3、貨物自身的合理損耗。貨物的合理損耗,主要是指一些貨物在長時間的運輸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損失,對于這一部分損失,承運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4、由委托人或者收貨人的原因造成的。
俗話說:“口講無憑”。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后,貨物實際已經交由承運人保管掌控,其他人根本難以得知貨物的實際情。若發(fā)生貨物損毀滅失時,即使實際確實存在上述情形,承運人也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資料予以證明,否則承運人都必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