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關于聚眾斗毆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shù)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要嚴格掌握聚眾斗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二)聚眾斗毆通常表現(xiàn)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qū)別開來。對于因民事糾紛引發(fā)的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規(guī)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斗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資料圖】
(三)“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叭艘陨稀奔劝ㄊ滓肿?、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四)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斗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斗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二、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認定
(一)聚眾斗毆案件審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于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jié)而定。
(二)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斗毆中發(fā)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聚眾斗毆罪的加重情節(jié)
(一)關于“多次聚眾斗毆的”認定
1、多次聚眾斗毆是指實施聚眾斗毆三次以上。
2、如果行為人在一次斗毆中短暫中斷后,針對同一對象又繼續(xù)斗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于“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斗毆的人數(shù)達十人以上,并且斗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斗毆持續(xù)時間較長,或者斗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懙葒乐匚:ι鐣伟驳那樾巍?/p>
(三)關于“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刑法所規(guī)定的一些具體的罪名往往都是比較籠統(tǒng)的,所以是需要最高法院或者是最高檢察院來做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細化,比如說關于打架斗毆,聚眾斗毆的這樣一種行為,所做出的司法解釋當中就具體的規(guī)定加重的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