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法保護內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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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權
1、發(fā)表權。發(fā)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fā)表,二是決定不發(fā)表。發(fā)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fā)表;以什么形式發(fā)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fā)表。發(fā)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fā)表的問題。公之于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fā)表。
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1、復制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者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2、發(fā)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fā)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fā)行,才能使公眾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后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guī)定為發(fā)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于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了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機械設備來重復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種權利。
二、預防侵權措施
著作權也可以采取預防侵權措施,在選擇行業(yè)協會等第三方平臺登記備案,特別是各種草根著作權資源選擇包括并不限于數字指紋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版權認證中心等進行存證,進行數字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可以自主驗證對證。版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這在歐洲發(fā)達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預防侵權相互補充。
如果公民的著作權遭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在創(chuàng)作了作品后也是可以提前進行一些措施來預防著作權受到侵犯,一般情況下公民也是將作品在行業(yè)協會等第三方平臺進行登記備案,在版權方面出現了爭議和糾紛后也是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