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guī)定(試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機關受理的一般人員非法拘禁案,參照適用上述標準。
二、非法拘禁有哪些行為方式
(一)關于“拘禁”。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于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于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qū)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采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于拘禁行為。從行為樣態(tài)來看,拘禁行為大多表現(xiàn)為積極作為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
(二)關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jiān)護審查”等。筆者認為,從純客觀行為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方式。例如,為索取債務而捆綁債務人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于“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jiān)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現(xiàn)實中,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多數(shù)都是因為債務糾紛、發(fā)現(xiàn)盜竊等等,但是因為行為人采取的措施不當,不但不能實現(xiàn)自己的合法訴求,還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要是遇到一些糾紛,最好還是采取合法的途徑來維權,不然的話可能無法維權不說,還會給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