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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遭受工傷是人們最不愿意見到的結果,很多人因為工傷造成了嚴重的損傷。此時如果不能得到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勞動者可能會因為支付不起醫(yī)療費而得不到及時的救治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兩個骨折工傷賠償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案例一
1、案件回放:潘某系南京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職工。2007年9月25日上午7時45分,潘某到單位上班,在快進公司大門口時被本單位的一輛貨車撞傷,造成右腿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18天,經(jīng)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后被認定為工傷。其所在單位為潘某辦理了工傷保險理賠。同年11月7日,潘某將其所在單位南京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和南京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計73894元。
2、案件分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即只要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故保險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金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是對受害人的特殊保護,其不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前提。潘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單位車輛撞傷屬于工傷,盡管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要求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潘某是被機動車撞傷,該起事故的性質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只要單位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就應當依法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潘某作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對象,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
二、案例二
1、案件回放:上年年10月12日,趙雨向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稱自己系微軟(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軟公司)職工,其在2004年7月5日按照微軟公司的要求入住九華山莊參加會議,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診冶。診斷結論為:右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右側脛骨平臺骨折,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踝骨軟骨損傷。趙雨認為其所受傷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請認定工傷,同時提交了目擊者證明、診斷證明書、外資辦事機構登記信息等材料。朝陽區(qū)勞動保障局受理趙雨所提申請后,于2004年10月15日就有關事實向趙雨進行核實,并制作詢問筆錄。微軟公司亦向朝陽區(qū)勞動保障局出具證明,認可本公司員工趙雨參加單位會議人住九華山莊,在客房洗澡時摔傷的事實。2004年10月25日,朝陽區(qū)勞動保障局作出非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趙雨在前述事故中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視同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工傷(視同工傷)。趙雨不服,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勞動保障局作出京勞社復決字[2004]8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復議決定書),維持了非工傷認定通知書。
2、案件分析: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開會,在會議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意外傷害的,應否認定為工傷,涉及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解釋問題。法律解釋的基本方法可以分為文意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四種。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一般也應當先從文意解釋開始,如果文意解釋存在不明確的情況時,再按照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的步驟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從上面的兩個骨折工傷賠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工傷的認定時獲得工傷賠償?shù)那疤幔绻荒苷J定為在工作中因工作受傷就很難獲得工傷賠償。對于具體的認定方法需要根據(jù)具體的個案進行判斷。對于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咨詢律圖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