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
(資料圖片)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睙o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jīng)濟運行環(huán)境。
二、代位權的標的是什么
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chǎn)生之債權等;
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
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于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三、債務人權利
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兩種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chǎn)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jiān)督權、離婚權等;
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chǎn)權: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
四、代位權成立要件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yōu)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chǎn)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fā)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它是債權代位求償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日常生活中,資金周轉總是遇到困難,如何冷靜應對?相信看完以上知識,大家已經(jīng)對債權人和債務人有了一定的了解。在今后的金融交易中,我們不會顯得不知所措。同時,作為商人,對待誠信,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