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注冊商標權移送標準規(guī)定
商標侵權的移送標準按照移送管轄的標準:
1.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3.依法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中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移送。
二、侵犯商標權行為的例外有哪些
侵犯商標權行為的例外,是該行為屬于侵犯商標權,但是可以依法免賠,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哪些情形構成商標侵權
以下這些情形構成商標侵權:
1.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