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zhí);
2.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后,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fā)出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
4.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fā)生:
在這一點上,工傷事故責任與雇用人監(jiān)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些相似,但二者有兩點原則區(qū)別:
第一,職工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致自己傷亡,而非他人傷亡,這是區(qū)別這兩種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原則界限。
第二,在執(zhí)行職務的要求上,工傷事故的構成要求明顯比雇用人對外賠償責任的要求為低;雇用人對外的替代賠償責任要求受雇人必須是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因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致他人以損害,非因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致害他人,不構成此侵權責任;工傷事故也要求受雇職工的損害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發(fā)生,這也是執(zhí)行職務,但并不要求必須是因其執(zhí)行職務行為所致,也包括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機器故障、他人疏忽等。無論何種原因,只要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范圍內造成自身損傷,就構成本要件。
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界限之內,即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上班時間。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適當放寬。
第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后,認定為工作時間;
第二,因工外出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環(huán)境范圍之內。執(zhí)行工作任務的場所,就是工作場所。因工外出的領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認為是工作場所。在這些地方發(fā)生的職工人身傷害事故,也認為是工傷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由。對此,應當作較為寬泛的理解,不能過窄。例如,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認為是工作原因。確認履行工作職責的界限,就是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這三個要素衡量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都是根據這三個要素確定的。應當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還規(guī)定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在這三種情形下,也應當作為工傷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