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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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影響工傷待遇?
律師解答:
不影響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勞動關系并不能改變職工發(fā)生工傷的事實,即已認定工傷,就不能因此而免除工傷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職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工傷被鑒定為一到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所以一般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
律師補充:
工傷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不是工人主觀上故意受傷,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工人的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職工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并不包括工傷職工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工傷職工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不影響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