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當事人是什么人?我國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合同訂立當事人的?
《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按照這一規(guī)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 三十六 條規(guī)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相同,始于該組織的成立,終于該組織的終止。
2、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jù)公民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的不同,《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按照《合同法》第 2 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可訂立合同。年滿 18 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締約;年滿 16 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獨立締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