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除妨害糾紛?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xiàn)實妨害而引發(fā)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tài)的權利。
排除妨害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tài)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tài)。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于:一為動態(tài),一為靜態(tài)。
妨礙狀態(tài)多為行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筑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tài)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tài)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tài)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tài)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tài)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shù)厝藗円话愕挠^念判斷。
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的條件是什么?
1、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guī)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所有權人包括共有人、財產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他物權人參照本條規(guī)定也可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2、權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就失去意義和可能性,權利人只能提起損害賠償?shù)绕渌埱髾?。同時,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觀上無法被排除,則妨害排除請求權無適用的余地。
3、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排除妨害請求權,須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權利人的物權。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權,權利人應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
4、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此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行使的后果要件。換言之,必須以妨害具有違法性為前提。
排除妨害與相鄰權糾紛的區(qū)別
1、相鄰關系
指相鄰不動產地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特征表現(xiàn)為:
(1)相鄰關系主體是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相鄰關系的發(fā)生以不動產相互毗鄰為前提;
(3)相鄰關系的基本內容是不動產物權的擴展或限制。
2、排除妨礙
我國法律規(guī)定,妨礙物權或者可能妨礙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對于本條的理解,重點是“妨礙”的特定法律含義,妨礙是指凡以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權利人之物或者阻礙權利人圓滿行使其權利的行為或者事實,也即是權利的現(xiàn)在事實狀態(tài)與其本來應有的狀態(tài)不相一致。其特征表現(xiàn)為:
(1)須有妨礙的狀態(tài),妨礙的狀態(tài)與權利應有內容不一致;
(2)妨礙的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
(3)須是對權利或權利人之物的直接侵害;
(4)形成妨礙的原因是什么;
(5)妨礙須在客觀上屬于不法,反之,權利人對于此項妨礙在法律上負有忍受義務或者無妨礙其權利行使的,均不得請求除去。
民法典規(guī)定,排除妨礙不屬于相鄰權糾紛的表現(xiàn),排除妨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產生相鄰糾紛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