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生了糾紛怎么辦?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生了糾紛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協商,協商不成可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仍未解決的可攜帶相關材料向轄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什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指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包括: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