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還債程序包括什么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fā)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xié)議:
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shù)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后,終止破產程序的一種制度。
二、
破產清算對債權人的效力
1、所有債權視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債權不到清償期,債務人不負有清償義務,但破產程序則不然,其具有加速債權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產開始時尚未到期的債權之債權人也有權申報債權,只是在計算債權額時應扣除期限利息。
2、債權人所接受的債務人的清償無保持力。
破產程序一經開始,所有權人應服從破產程序而不得接受債務人的個別清償,否則債權人接受的個別清償無保持力。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
3、債權申報。
債權申報是債權人請求以破產程序滿足其債權的意思表示,也是沒有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手段。
三、
與破產還債程序包括什么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
《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zhí)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后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并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二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