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辭退職工,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嗎
包括,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其月工資總額,勞動者應承擔的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屬于其工資的一部分。同樣,根據公積金繳納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梢?,個人繳存的公積金也是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三、
員工玩忽職守,公司辭退該員工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你所反映的情況需要準確界定玩忽職守,具體需參照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如果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辭退的,可以辭退不用賠償。如果只是工作上的失誤,而且損失不大,公司不應該辭退員工的。
一般的公司都有員工手冊之類的,對于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適當要求員工賠償,比如從工資中扣除。
法律問題:有個員工(保安隊長)玩忽職守,一個情況就是公司東西被偷盜了,一個情況就是公司員工被打了,還有一個就是鬧事人員未得到及時制止。公司按照規(guī)章制度予以解聘,現在員工要鬧著給補償,這樣法律上面是怎么界定的?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從以上條款來看,工作上的失誤要看程度,是否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否則不構成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