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法律允許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采取的補救方式,是否愿意繼續(xù)受到合同約束的選擇權在于非違約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有關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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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嗎?
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蔡青律師解答: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只要滿足了一定的條件,一方或者雙方可以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違約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4)上述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蔡青律師解析: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⒍ń鹭熑蔚冗`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違約方不是因為自身或主觀的原因,并且可以證明對違約事項無過錯的,依據下列規(guī)定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1、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3、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4、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蔡青律師簡介
蔡青律師,法學學士,經濟學碩士,自執(zhí)業(yè)以來,參與辦理各類民事、刑事案件。擅長法律領域: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勞動爭議、建設工程、房產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