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是實踐中運用非常多的一種“擔保型”債務承擔方式,合同第三人自愿加入原債權債務關系之中,但是實踐中,常常與“債務轉移”、“連帶保證責任”相混淆。
【資料圖】
網友咨詢:
債務加入是連帶責任嗎?
江蘇君劭律師事務所孫晉貴律師解答:
加入債務的第三人自愿承擔的情況下是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則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zhèn)鶆粘袚侵競鶆杖瞬⒉幻撾x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
2.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
3.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江蘇君劭律師事務所孫晉貴律師解析:
在審判實踐中,債務加入與保證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二者容易混淆。
債務加入與保證的聯(lián)系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第三人加入他人債務與第三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都增加了責任財產的范圍,提高了債權受償?shù)膸茁剩甙l(fā)揮的功能相似。
第二,債務加入與保證均體現(xiàn)為在一定條件下,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就債務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三人履行后,原債權、債務關系在相應的范圍內消失。
第三,債務加入與保證有可能并存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對此《民法典》第697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怎么區(qū)分債務加入與保證,《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36條對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qū)分認定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具有提供保證意思表示的,按保證處理;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意思表示的,按債務加入處理;難以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保證。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孫晉貴律師簡介
代理案件上百件,專業(yè)扎實認真對待每個案件,極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