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過錯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而不包括預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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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可以主張預期利益嗎?
公司律師事務所趙凱律師解答:
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fā)生的利益。
無效合同,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過錯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而不包括預期利益。因此提出的預期利益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公司律師事務所趙凱律師解析:
預期利益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fā)生的利益。預期利益主要包括:
1、利潤損失。
利潤損失是預期利益損失中最典型、最常見、數(shù)量也最多的一種形式。利潤是經(jīng)營者通過一定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所得的財產(chǎn)收益,它一般以貨幣計算和衡量。在我國,利潤產(chǎn)生于生產(chǎn)和流通領域。
2、孳息損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產(chǎn)生的收益。違法行為對正常情況下能夠產(chǎn)生孳息的財產(chǎn)造成損害時,同時也會導致孳息的損失。
3、為消除潛在的損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在預期利益損失的賠償中,還應當包括受害人在未來過程中為消除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趙凱律師簡介
常年企業(yè)顧問和公司律師工作經(jīng)驗,在江西有一定的司法資源,擅長企業(yè)顧問,合同文書,合同糾紛,法律文書等領域,熟悉公司各種法律事務。